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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案之居间人义务、定金合同法律评析
    日期:2012-03-25 点击:408次

    房屋买卖合同案之居间人义务、定金合同法律评析 本案中既有买卖合同,又有居间合同还有补充协议,判断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结合起来考虑。缔约的过程只有一个,各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只有一种,订立两份或多份合同只是依照法律对事实的一种抽象和划分。不能因为以房屋买卖合同为案由的案件原、被告是买卖双方,就只考虑买卖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卖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买方没有按期交付定金,买方答辩称定金已经交付而且是交给了中介。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案之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日期:2012-03-25 点击:499次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案之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农民处理自己的房产受到限制。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国务院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的买房者却蒙受损失。

  • 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之农村五保对象的财产所有权经典案例评析
    日期:2012-03-22 点击:596次

    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之农村五保对象的财产所有权经典案例评析 本案是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其特殊性在于,该房屋是五保对象的财产。向某、吴某夫妇及其儿子向某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  农村“五保”属于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农村产生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五保对象的财产权利与其他公民的财产权利相比有一定不同。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第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房屋买卖纠纷之收据的证据效力
    日期:2012-03-22 点击:564次

    房屋买卖纠纷之收据的证据效力收据确实是被告开具给客户的收款收据及客户支付款项的性质。那么被告可以根据定金罚则不予退还两万元。然而,原告始终否认其曾经收到原告出具的收据。从本案的结果,很显然看出,法官没有采用这份证据,而是认定该两万元为购房预付款。作为一个基本的会计常识,在商行为中,支付方在缴纳任何款项时候,收款方都应开具收款收据,支付方也应有向收款方索取该项凭证的义务用以证明该笔支付所依据的商事法律关系。

  • 房屋买卖交付而未登记之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日期:2012-03-22 点击:1161次

    房屋买卖交付而未登记之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甚至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有无效。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

  • 房屋买卖案件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登记瑕疵造成的权属纠纷
    日期:2012-03-22 点击:557次

    房屋买卖案件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登记瑕疵造成的权属纠纷 登记簿作变通规定,并不违反公示公信原则的本质要求。因为公示公信原则对登记簿的功能要求是只要能在一定范围起到公示权利的作用并使此范围内人们相信此公示的公信力即可,法律只是根据此原则对全国范围内的登记状况的共性作了统一的要求, 这并不排斥在特殊领域对法律的变通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正是为了弥补无权处分规定的不足,民法通则中的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虽然适用范围狭窄,但却足以覆盖本案的情形,因此不是从根本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二是,对登记方式的变通,并不是创设一种新的物权,只是在已有权利项下,对权利的运用的具体形式作出新的尝试。

  •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之土地使用权缩水问题
    日期:2012-03-19 点击:329次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之土地使用权缩水问题 有很多开发商利用购房人法律知识欠缺,同时前几年房子好卖,你不买还有别人买的形势,有很多时候将《商品房示范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将土地使用年限一栏不填写,也不将《土地使用权证》出示给购房人,购房人在合同上签字后,说将合同收上来去备案,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年限填写上,购房者的提出异议时就说当时就已经填写上了,购房者无法举证证明是开发商后填的。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法院能否判决认购书按原价继续履行
    日期:2012-03-19 点击:361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法院能否判决认购书按原价继续履行 认购书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因为房屋是消费者最主要的生活资料,买受人最直接的目的是在对房屋所有权完全有效的行使,房屋要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买受人要对房屋行使完全所有权必须具备许多附加的条件,如供水、供电、装饰、产权登记等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前十项内容都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必备条件,也是房屋作为基本生活资料应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基本内容,否则,买受人将无法圆满地对商品房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之自己家的房子也不能随便砸?
    日期:2012-03-19 点击:335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之自己家的房子也不能随便砸?商品房业主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的装修不能随心所欲,尤其不能妨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破坏房屋外貌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物业公司依法有权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管,如小张擅自拆除承重墙,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给房屋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危及相邻方的利益,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因此,“要装修,选砸墙,承重墙,不可砸!

  •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理业主维权吗?
    日期:2012-03-19 点击:454次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理业主维权吗?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酌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一般讨论的决定是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的事宜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宜。并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代表业主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侵权之诉。因此,同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向华宇写字楼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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