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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居间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屋产权交易居间服务的居间人,具有自己特定的专业知识和人力、信息资源。做好居间服务,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经纪公司未能促使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履行,购房人是否需要交纳中介费 陈某与出售方张某及居间方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出卖人反悔的情况下,陈某未能与出卖人最终达成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故对于居间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责任并不在陈某,陈某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之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赔偿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依约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关于百花物管公司是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反映,百花物管公司所聘请的个别保安员在平时存在偷盗行为,在保险柜被盗当晚更是存在多名当值保安员疏忽管理或者打瞌睡、未尽职责的现象。百花物管公司理应对其所聘请的保安员行为负责,而上述保安员的行为足以认定百花物管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的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
自行增设车库及其归属典型案例评析 自行增设车库,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作自行增设停车位,指法定停车位以外由建筑商自行增设的停车位。其具独立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移转。惟如违反设计图及相关规定施工等相关规范,则有违诚信原则。将其借鉴到我国大陆地区,就是这种类型的车库是在开发商必须建造法定车库之外而自行增设的,并且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建筑规划。
宁波19名小区居民状告房产商挪用车位胜诉 由于房产商“挪用”了房产销售资料中承诺的公共车位,宁波市北仑区一住宅小区的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侵犯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挪用”的公共车位和公共用地归小区业主共有。
购房者以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为由要求判令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真实合法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为维护公平合理,保护弱者,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规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系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被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购房者打算购买住宅用房,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为商业用房,房屋用途改变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沈某与某开发商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开发商未经沈某同意向有关部门申请将诉争房屋性质由住宅改为配套,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根据产权证标注,沈某购买的房屋为配套用房。某开发商事实上已经无法将双方约定的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交付沈某。沈某要求某开发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篡改的内容恢复原状、并立即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其使用的请求属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房屋设施不合格造成其他损失的,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与某开发商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约履行。某开发商向李某交付产品时,理应交付合格之产品,但某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之原则,向李某交付的房屋中所附燃气炉经质检机构抽样检验却为不合格产品并导致财产损失,某开发商理应对此承担责任,赔偿因燃气炉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
房屋交付后发现质量有瑕疵的,购房者如何维权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 崔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出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由于混凝土收缩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明显属于房屋质量缺陷,可以说明开发商的行为系违约,其违反瑕疵担保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经常出于不同的原因延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构成不及时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但不是所有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都能够解除合同,关键要看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根本违约,即导致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的,购房者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