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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房子被错误登记,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吗;房屋登记错误,申请异议登记来维权
    日期:2012-03-12 点击:501次

    房子被错误登记,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吗;房屋登记错误,申请异议登记来维权 刘先生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物权法》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杈属登记机关未发现杜某以调包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造成登记错误,给刘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徐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话,可以申请登记机关予以更正。小徐还可以采取异议登记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异议登记有时间限制,即从异议登记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 买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怎么办;一房两卖如何确定所有权,按照合同还是房产证
    日期:2012-03-12 点击:423次

    买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怎么办;一房两卖如何确定所有权,按照合同还是房产证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他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要求,协助他办理过户登记。胡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胡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因相邻纠纷引起的房屋确权案
    日期:2012-03-11 点击:353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因相邻纠纷引起的房屋确权案 依据本案事实,双方发生产权争议的房屋原属被告方所有,原告方只是借住,虽经土改以“坐屋改屋”的政策改给原告方,但至今原告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被告方也未取得产权证,因此,如今要将争议房屋产权判归原告方,法律依据不是原告方已居住或借住达48年之久,也不是超过诉讼时效。居住或借住时间长短,反映的是房屋使用状况,法律上从未有过因使用时间长而可改变所有权归属的制度。

  • 相邻关系纠纷案之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适用
    日期:2012-03-11 点击:526次

    相邻关系纠纷案之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适用 本案集中反映了当前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从权利的角度讲,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之原房主能否在已出卖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
    日期:2012-03-11 点击:611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之原房主能否在已出卖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 二层楼顶不属于孙所有,在冯未加盖第三层楼以前,属于共用部分,应为冯、孙二人享有共有所有权,共同占有、使用。冯有权在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楼房。因为,在孙购买该二层楼房前,冯已经取得了盖第三层小楼的许可,且冯把第二层楼房出卖给孙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冯不得加盖第三层楼房。 在第三层楼房盖好后,对于该第三层楼房(专有部分),冯享有单独的专有所有权,但三层楼房的楼顶则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冯、孙二人共同占有、使用。也就是说,孙有权把他的杂物堆放在该楼顶上。

  • 业主因封闭阳台引起物业管理纠纷案案例分析
    日期:2012-03-11 点击:518次

    业主因封闭阳台引起物业管理纠纷案案例分析 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属消费行为,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自然人。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以事业目的进行活动,属于服务行业,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纠纷之诉与相邻权法律关系纠纷之诉
    日期:2012-03-11 点击:319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纠纷之诉与相邻权法律关系纠纷之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所有权人对一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对共有部分的持分权共同构成,即区分所有权人对一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特殊的所有权。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基于此而享有的权利被称为相邻权。

  • 转让地基纠纷案之各区分所有者对地基使用权享有共有权的探析
    日期:2012-03-11 点击:309次

    转让地基纠纷案之各区分所有者对地基使用权享有共有权的探析 各区分所有者都应当对地基使用权享有权利,任何一个区分所有者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对建筑物某一部分的专有权,那么就应自然享有对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而区分所有者转让其专有部分,其对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也自然发生转移,任何区分所有人不得在转让其专有部分时保留对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也不得仅仅转让部分的地基使用权而保留其对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之相邻权纠纷的审判
    日期:2012-03-11 点击:570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之相邻权纠纷的审判 建筑物所有权有单独和共有之分。单独的建筑物所有权,其效力当然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共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虽然从共有人内部关系来讲,各共有人各自享有其应有的部分权利(按份共有),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共同共有),但从共有所有权的效力来看,仍然及于共有建筑物的全部。在建筑物所有权中,还有一种既非单独,又非共有的“区分所有”,其所有权效力范围有其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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