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自行增设车库及其归属典型案例评析

日期:2012-04-0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67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行增设车库,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作自行增设停车位,指法定停车位以外由建筑商自行增设的停车位。其具独立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移转。惟如违反设计图及相关规定施工等相关规范,则有违诚信原则。将其借鉴到我国大陆地区,就是这种类型的车库是在开发商必须建造法定车库之外而自行增设的,并且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建筑规划。这种类型的车库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而是单独的“物”。从权属的角度观察,一个自行增设车库之上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单独登记,单独颁发所有权证,可以自由转让。由于这种类型的车库可以归属于开发商,且可以自由转让,使开发商有利可图,会调动开发商积极地建造车库;由于这种类型的车库必须在保障法定车库建造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可,促使开发商建造法定车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车库的需求,也有利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乃至小区全体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的便捷、安全;由于开发商可以将这种类型的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车库不会构成对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破坏。

[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至2003年9月,奉化41位购房户向宁波某房产公司购买住宅和汽车库。2003年10月,房产商把汽车库交付给购房户,购房户发现汽车库的高度特别低,净高只有1.7l米至1. 75米,吉普车、商务车、小型面包车等微型汽车无法开进,而且汽车库与小区内的自行车棚的高度、形状结构一样,但价格汽车库每平方要3280元,自行车棚价格每平方却只有980元,两者价格每平方相差2300元,经与房产商多次交涉未果后,购房户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户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购房户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产商给付商品房及车库的价款后,房产商亦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及车库交付给购房户,应当认为双方均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汽车库应达到的高度,我国关于设置在商品房架空层内的汽车库又无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故一审驳回了购房户的诉讼请求。

而在二审诉讼中,购房户出示的证据和规范标准有理有据,同时专家也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购房户与房产商达成了和解,由房_问题产商按10元每平方米退回给购房户,退款金额合计16677.8元;一审诉讼费3万多元由房产商承担,目前已履行完毕,同时房产商对其他没有提起诉讼的90多户也作了1410元每平方米的退款处理。

[要点提示]

住宅区内停车场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根据《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不同面积住宅停车位有标准: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少于1车位/户;建筑面积在100~ 149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7车位/户;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5车位/户;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少于0. 15车位/户。同时,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可用于出租出售。购房者可以以此作为参考。『典型案例]地下车位由可买可租变为只卖不租 [案情介绍] 2005年7月初,市民吴小姐与某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涉及到车位一项时,开发商口头承诺或者租或者买均可,吴小姐当场表示选择租赁车位。然而,今年10月初,开发商电话通知吴小姐说小区车位现只卖不租,车位售价在8万到10万元之间。由于临近婚期.吴小姐需大量资金投入,要一下子再拿出这笔钱有困难,陷入两难。

[争议评析]

车位分地上和地下两种。地上应归全体业主使用,开发商无权处分。地下分三种情况,如开发商的地下车库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其有权决定或者租或者卖;如已摊入房价,应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租售;地下车库其规划性质本身为人防工程,开发商经批准将其利用为车库的,可享有出租收益权,但是禁止出售,开发商出售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