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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网 房屋居住权纠纷案例解析 本案例关键在于区别林女士与冯某是否享有林先生的房屋居住权。冯某虽然在表面上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是本案应当对于其取得户口并居住在内的原因作出判定。冯某迁入户口是为了就读学校,但是在入户时主观上已经表示了不取得该房屋的意愿,所以不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林女士迁入户口的行为是为迁入冯某户口所作的准备,也不享有居住使用权。林女士与冯某迁入户口是为了冯某就读学校,公房依法不享有居住权。虽然两人现在均他处无房可住,但林先生对于两人并没有安置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之“入住”要注意哪些问题?业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入住”严格地讲应该称为房屋“交付”。究其含义,房屋交付狭义上仅指出卖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而广义上是指出卖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受领房屋,包含了合同法意义上的交付与受领。买卖合同中房屋的交付仅意味着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在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后才发生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相对于占有权转移的滞后性,使不动产的交付更加复杂,因此张大妈的困惑是很有意义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买卖双方反悔,中介还能收费吗?通过中介公司买房的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拿好主意,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对中介费,国家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各地方政府、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有相应的文件规定了中介费的收取幅度。很多居间公司(中介公司)在与你签订居间协议时,就书面确定了佣金的标准,那么他们收取佣金的标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就是合同依据。私下协商中介费当然也可以,毕竟是一种合同,但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责任承担判决书节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蔡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自己及家人的户籍从涉案房屋内迁出,两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罗某、谷某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两原告要求被告罗某、谷某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和迁出户口,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对具体条款未作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孙某确认协议书和买卖合同上其签名是真实的,其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李某与中介公司恶意串通及李某单方添加合同内容,故孙某认为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李某已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孙某却未按约交付房屋和迁出户口,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责任在签订协议书和合同时,认真审查、理解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孙某称其轻信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谎言,与李某无涉。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在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作出调整的基础上,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户口迁移判决书节选 根据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的约定,许某某户口的迁移时间应为2009年8月28日,现其于2009年10月11日方迁出户口,故应当承担逾期迁移的违约责任,许某某以该补充条款为瞿某某擅自粘贴为由,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瞿某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许某某逾期迁移户口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原审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并无不当,瞿某某要求按约定标准全额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与法有悖。
房屋转让契约中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在没有办理公证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在合同未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原告给被告张某付清房款,被告张某交付了房产证,原告在实际占有房屋后一直居住、使用,双方自愿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中“公证后生效”这一条款的变更,故房屋买卖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善意取得案例评析 双方买卖交易过程中被告刘甲与其姐姐被告刘乙通话,并且被告刘甲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及钥匙,以上均使原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被告刘甲有代为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而且原告通过与被告刘甲签订合同已给被告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及钥匙,因此原告为善意取得。综上,原、被告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原告也应予履行支付被告剩余房款的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商品房预售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效力认定判决书节选 王某与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王某、海淀支行、置业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置业公司上诉称王某无权就商铺楼房产权证的办理时间提出异议,且王某所购商铺产权证未办理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对此,本院认为,因置业公司与王某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如置业公司未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铺所在楼的权属证明,则王某有权退房,现置业公司实际于2007年1月取得权属证明,故王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无不当。本院对置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未依约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判双倍返还定金案 上诉人祁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的代理人签订《定金收据》,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支付的定金1万元作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因此,如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处理。由此可见,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违约。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证据不足,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是错误的,应予更正。本案应判决由违约方,即被上诉人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给上诉人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