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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 违约方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
    日期:2024-04-13 点击:2次

    违约方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已交由第三人使用,原、被告的合同冃的已无法实现,原吿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收取的合同价款6.5万元返还给原告,并配合原吿办理资金保存解除手续。

  • 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
    日期:2024-03-30 点击:5次

    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本案中,买受人因车祸死亡这一事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双方因不可抗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同时,当事人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4-03-30 点击:10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 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
    日期:2024-03-29 点击:6次

    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关于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 购买校舍改建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日期:2024-03-29 点击:6次

    购买校舍改建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就具有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属性的校舍改建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改变了社会公共教育事业的划拨建设用地用途,侵害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各种损失,双方自负责任。

  • 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日期:2024-03-28 点击:7次

    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 一房二卖情形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审査及合同履行顺序
    日期:2024-01-22 点击:19次

    一房二卖情形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审査及合同履行顺序本案中,何某在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得知就该房屋办理产权证问题,房地产公司与张某已达成民事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何某有权就诉争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争议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继父为继子女代为买房引发财产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24-01-14 点击:9次

    继父为继子女代为买房引发财产争议,法院如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郭某在委托王某、李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王某提供了其与李某银行取款凭证,合同亦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总房款28万元,因房屋已由郭某受领,且郭某对王某、李某去支付购房款无异议。

  • 名为赠与实为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4-01-01 点击:30次

    名为赠与实为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与安置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优先保护何种利益?本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安置利益作为接近用益物权的权益,自然不得阻却作为所有权核心权能的处分权的行使。在此前提下,安置房屋被处分后,可对安置利益进行经济补偿。同时,从交易安全考虑,因安置房产权证书上并无安置信息,房屋出售时,让购房人承担合同无效风险不利于市场交易稳定。

  • 违约方违约程度较轻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成为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
    日期:2023-12-25 点击:14次

    违约方违约程度较轻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成为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在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付款以资金监管方式履行。则当事人对以资金监管方式付款已经有了合理的预期。资金监管方式能够有效防范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对于合同履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卖方要求买受人直接付款,属于变更合同约定,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杨某要求将首付款的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并明确表示如不按此方式付款,将不配合办理网签备案。变更合同付款方式并未经过周某丹同意,杨某的行为导致周某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属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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