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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背后隐藏的让与担保,该如何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孙某、王某之间就案涉房屋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也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独生女买房给父母住,应认定为借名买房还是赠与
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执行可基于权利性质、权利时间、权利取得过错以及风险控制优势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
如何理解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条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分成两个法律现象,物权变动交由物权编调整,原因行为则由合同编规制,在民法学说中,也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区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合同),属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这种合同也可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如何理解违约金的调整规则通常的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机械,还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等其他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即使有时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在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后,认为不调整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不予调整。
如何理解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条实质上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需注意,只有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仍没有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若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了全部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周某在合同签订之时,已明知车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其购买车库的目的仅是为了购买车库的使用权,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就徐某让与车库使用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无不当,合同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与周某双方签订《车库买卖定金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劳动保险基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进行约定、处分,人民法院应依据其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非法律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违法建筑,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