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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款1.35亿余元,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本案中,瑞立森公司中途退出后,未经招投标程序,合川城投公司直接将后续工程及新增工程发包给永存建筑公司,案涉《BT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初步要判断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此外,还要再进行法益衡量,最终确定合同的效力。这一过程中要综合考量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车位“缩水”4毫米 ,业主索赔违约金 法院判了
买卖合同背后隐藏的让与担保,该如何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孙某、王某之间就案涉房屋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也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独生女买房给父母住,应认定为借名买房还是赠与
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执行可基于权利性质、权利时间、权利取得过错以及风险控制优势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
如何理解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条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分成两个法律现象,物权变动交由物权编调整,原因行为则由合同编规制,在民法学说中,也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区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合同),属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这种合同也可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如何理解违约金的调整规则通常的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机械,还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等其他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即使有时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在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后,认为不调整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