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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先后将租赁物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时如何处理两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12 点击:892次

    出租人先后将租赁物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时如何处理两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同一租赁物上,先后成立了两个租赁合同,出租人却将租赁物交付给了后成立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当出租人先后将租赁物出租给两个承租人时,如果两份租赁合同均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是有效合同,则依合同约定,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

  •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之在委托购房过程中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2-04-11 点击:367次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之在委托购房过程中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中,根据上述法律关系的分析,被告负有证明其已将购房款交付给刘某的举证责任,由于李臣已死亡,支付房款是对李臣、魏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所以责任应由李臣之配偶,即被告魏双承担。现被告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原业主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拍卖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原业主的房屋还债
    日期:2012-04-11 点击:570次

    原业主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拍卖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原业主的房屋还债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过户只是不发生房屋产权转让的效力,产权人仍为被告,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基于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对该房屋已经合法占有,享有占有权。被告享有的所有权已经是一种法律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权,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因为买受人所享有的合法占有权对所有权的限制。第三人作为买卖房屋合同的债权人,原告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二人地位是平等的,都应当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并不能因为谁先起诉或谁先申请强制执行而获得一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 房产中介公司居间的房屋是没有处置权的委托人委托的,房产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2-04-11 点击:380次

    房产中介公司居间的房屋是没有处置权的委托人委托的,房产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居间合同的本质是基于居间服务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以自己名义订立居间合同,一经订立即可生效。委托人对委托居间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处置权,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当然,居间人要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至于合同此后因为出卖人无财产的处分权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居间人支付报酬的请求权。

  • 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归于无效
    日期:2012-04-11 点击:1104次

    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归于无效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因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归于无效,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如前所述,商品房认购书并非购房合同,不是直接买卖商品房的协议,而是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认购书产生的是当事人双方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至于买卖合同能否成立,还取决于当事人双方能否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因此,认购书并不直接导致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签订认购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商品房的销售行为,不能把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误认为是商品房认购书的生效要件,不应要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就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 商品房认购书性质及商品房认购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日期:2012-04-11 点击:410次

    商品房认购书性质及商品房认购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内容是很复杂的,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虽然双方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将来订约而不是将来洽谈,但是,双方仍然保留着就商品房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进一步商谈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准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和履行买卖义务。

  • 签订认购书后无法就购房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定金性质认定及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日期:2012-04-11 点击:485次

    签订认购书后无法就购房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定金性质认定及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若该主合同的条款在预约(认购书)中已经有了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否则即属于拒绝订立主合同,是对预约的违反,因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预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也将此情形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那么结果必然是要求购房人在订立了认购书之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房产商提出的每一项主合同条款。这不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 一房二卖纠纷案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日期:2012-04-10 点击:291次

    一房二卖纠纷案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原告吴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纠纷案之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少缴纳税费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12-04-10 点击:320次

    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纠纷案之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少缴纳税费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甲合同反映了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在该合同中已经载明乙合同是为了办理产权过户之用,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甲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甲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补缴税费并接受处罚。

  • 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
    日期:2012-04-10 点击:406次

    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 售楼人员一方面称,旧合同继续有效,另一方面,新合同与旧合同之间存在许多重要条款的不同。这就不能理解为新合同是在购房者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而应该说,是在开发商售一定程度的误导下签订的,这样签订的新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因此,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应当是无效的,陈某成可以要求退房退款。但是,如果通过诉讼解决,陈某成应当举证证明新合同是在开发商的欺骗误导之下签订的,否则陈某成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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