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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之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0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361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别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却违约疏于保安管理,怠于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委托人财物重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财务保险柜内被盗财产额难以认定的,应综合多方因素,可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首次陈述的数额为准。

[案情介绍]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穆天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天子房产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百花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物管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穆天子山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百花物管公司管理穆天子房产公司所开发的穆天子山庄的别墅及会所等物业;管理的事项有设施、设备的巡检、养护、运行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小区内的治安巡逻、治安保卫、监控工作,保持山庄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用户免遭骚扰;要确保保安人员的个人素质良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110000元,管理期限至2004年10月20日。2003年5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百花物管公司从2003年5月20日起增设固定岗位、流动巡逻岗位3个,增派9个保安员进驻穆天子山庄,负责穆天子山庄二期的保卫工作,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增加11413. 70元。2004年3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再增派4名保安进驻穆天子山庄,负责二期样板房的保卫工作,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增加75. 40元。综上,穆天子房产公司每月应支付给百花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共为127489. 10元。

2004年10月19日晚,穆天子房产公司位于穆天子山庄椰树泉26号别墅的财务室被盗,保险柜失踪。该公司于次日发现后即时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财务人员在公安机关所作首次询问笔录中述称约有30万元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公安机关接报后,即日立案侦查。百花物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于10月20日撤离穆天子山庄。同年11月25日,南海区公安局狮山分局刑警队接报在南海红星公路南加油站以北后侧山冈发现一被撬开的保险柜,在保险柜外散落有穆天子山庄的存折及单据等物品。经现场勘查,该保险柜是穆天子山庄于2004年10月19日晚被盗的保险柜,保险柜高1米多、宽约公分、重百余斤,保险柜的上99层门被撬开,上下层之间的分格铁板被撬开,大部分现金被盗,在保险柜下层尚有一些单据、支票及部分现金21464元;另在保险柜的侧边杂物底下有一白色塑料袋,内有单据及人民币12875元,有关客户的存折、借据、入账单据、发票等物散落一地。包括截止2004年10月19日穆天子房产公司的多沓收款收据及相关准备于近期支付款项的发票等凭证,显示收款金额及准备支付金额达09. 50元。

穆天子山庄系当地一知名封闭式别墅小区,该小区的建设共分两期,第一期工程已完工,第二期工程正在建设中,现入住率%左右,整个小区周围用铁栏包围着,高度超过2米。根据合同约定,为了保证穆天子房产公司的财务室安全,在离财务室不足20米处设有固定保安亭,实行24小时轮值,外加流动巡逻岗位。保险柜被盗后,南海区公安局狮山分局分别讯问了在百花物管公司担任值班保安员的张建伟、刘忠坤、欧阳卫广、张通锦、张新建、覃武祺等人,他们承认有保安员在穆天子山庄上班期间有偷取钢筋的行为,又因物业管理期限即将到期,虽然有个别保安有小偷小摸行为,但也懒得去制止、得罪他人;同时证实个别保安员在执岗时有打瞌睡、不履行职责的现象。

事后,双方就上述财物失盗协商损害赔偿未果,穆天子房产公司遂以百花物管公司违约疏于保安管理,致使小区出现重大失盗事件,招致巨额财产损失,并严重影响穆天子山庄的别墅销售及商誉为由,依据上述保险柜中有关票据凭证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百花物管公司赔偿财物损失09. 50元、商誉损失100万元。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和过错;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损失是否与百花物管公司行为有关,后者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穆天子房产公司请求百花物管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理由是否成立。

一、根据本案的事实,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第24条明确约定,小区内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行治安巡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在合同期间,穆天子房产公司财务室的保险柜被盗,丢失大量的凭证和现金,损失严重。而该损失依照法律和合同是完全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的。可是由于百花物管公司违反合同,未尽职尽责,造成穆天子房产公司的重大损失。如果保险柜财产在办公室内丢失,依此追究百花物管公司责任尚有些牵强,但具有相当重量和体积的保险柜被搬出财务室,并在多个岗亭及保安的眼皮下搬出了山庄,爬过了2米多高的围墙,当班保安难辞其咎。如果当班保安严格在岗履行职责,进行24小时值班巡逻,查岗监控,认真行使安全保卫义务,对可疑迹象、偷窃行为进行盘查、制止,保险柜就不会轻而易举被抬出山庄运过高墙,是完全可以避免涉案损失的。因此百花物管公司辩称已认真履行合同,穆天子房产公司被盗的损失与其无关的理由不成立。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笔录等证据证实,百花物管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在执岗时有打瞌睡、不履行职责的现象,还有偷盗行为。这些行为证明了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主观上放任自流,客观上造成穆天子房产公司的财产被盗,给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失盗财务室南面离进入山庄的大门不超过1000米,门口设有岗亭,如有可疑车辆和人员出入应受到盘查;在北面离财务室不到20米的地方设有岗亭,西面有超过2米高度的围墙,整个山庄的防范设施安全系数较高。但在这样的地形和环境下,将具有相当重量和体积的保险柜顺利搬出山庄,只有两种可能,要么里应外合、监守自盗;要么值班保安人员玩忽职守,脱离岗位,否则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因此,鉴于百花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严重的过错,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职责,酿成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的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合同责任。

二、穆天子房产公司的财产损失是否与百花物管公司违约行为有关,所诉损失数额应否保护问题,上已对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存在过错进行了论述,穆天子房产公司在本案中用以证实其财产损失的事实和数额,主要是保险柜被盗后,多项收款收据和现金是在保险柜被撬砸的现场捡回来的。从这一事实来看,穆天子房产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和数额没有作假的机会和可能,真实性可以确认。对于保险柜里的款项究竟有多少,可综合各方面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对穆天子房产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09. 50元,予以认定。穆天子房产公司的损失与百花物管公司的违约行为有一定直接关系,后者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百花物管公司未尽保护义务违反合同,应赔偿穆天子房产公司被盗财物损失的70%,即427669. 20元。

三、穆天子房产公司请求百花物管公司赔偿商誉损失应否支持问题。因商誉属于法人的人格权,穆天子房产公司请求赔偿商誉损失属于侵权之诉,而本案穆天子房产公司选择的是违约之诉。因此穆天子房产公司对此项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判决:百花物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损失427669. 20元。案件受理费18065元.由穆天子房产公司负担09元,百花物管公司负担120元。

百花物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履行保安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在案发区域值班的保安在岗履行保安职责,其他岗亭的保安在案发当日之前的个人行为,与涉讼盗窃案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无确凿的证据直接证实其巨额损失的主张。三、被上诉人对其财产被盗存在重大过失,应就其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四、即使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亦应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土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穆天子房产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所持理据不充分。上诉人只证明其制定有规章制度,派有保安人员值班。但实际上,上诉人在后期的管理中,疏于对保安员的管理,造成保安人员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流于形式,保安岗亭也形同虚设。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与被上诉人财务室被盗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能够预见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巨大损害赔偿额。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佛山中院归纳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百花物管公司是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否对于保险柜被盗负责;对于被盗财物损失的认定,相关责任的分担。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依约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关于百花物管公司是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反映,百花物管公司所聘请的个别保安员在平时存在偷盗行为,在保险柜被盗当晚更是存在多名当值保安员疏忽管理或者打瞌睡、未尽职责的现象。百花物管公司理应对其所聘请的保安员行为负责,而上述保安员的行为足以认定百花物管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的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因百花物管公司的违约行为,疏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安全,此与穆天子房产公司财务室保险柜被偷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直接关系,故百花物管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被盗保险柜中财物损失的认定及相关责任分担问题。首先,对于保险柜内被盗现金的数额认定。本案中,综合有关证据和多方因素,可以肯定被盗保险柜内应存放有相当数量的现金。穆天子房产公司以案发现场拾捡的收款收据及相关准备于近期支付款项的发票等凭证,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09. 50元,虽有一定依据,但考虑到有关票据落款时间距案发时间较长,其间不免存在收支及转移现金存放的变化,难以尽信。相反,穆天子房产公司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其两位财务人员在公安机关首次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约有30万元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该陈述与穆天子房产公司在事后诉讼中所提出的现金失窃数额相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故本院确认穆天子房产公司在本次被盗案中的财产损失为30万元,对该公司在30万元以外所主张的其他损失,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对于本案的责任分担问题。虽然百花物管公司对保险柜被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穆天子房产公司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存放过多现金在财务室保险柜内,以及没有为财务室特别安装防盗设备,其本身对于现金失窃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百花物管公司与穆天子房产公司依法应分担损失。综合比较两公司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判令百花物管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合理。综上所述,百花物管公司应赔偿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损失21万元(失盗金额30万元x 70%)。原审判决采信穆天子房产公司所主张的财产损失09. 50元,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法院裁决]。

2006年1月6日,佛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百花物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损失21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30元,由百花物管公司负担12419元,穆天子房产公司负担237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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