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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分割、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极为常见,也是引起的争议最大、最多。本文就离婚案件中涉及按揭房屋、房改房、父母出资的房屋三个方面的种类和难点,以及对策进行作一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离婚时,限价商品房该如何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该类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在选房资格审查通过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为申请行为的延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可见,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坚持以双方协议为前提,这也是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不管是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是明确份额后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自行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都做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后一种方式由于不受案件审理天数的限制,避免审理过程中着急出售房屋而使价格与当事人心理预期落差较大甚至明显低于买入价或成本价的情况发生。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困境与完善在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因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而获取实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是该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厘清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建议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为缔结婚姻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能否要求按照购房的出资比例返还?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前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依约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时,另一方可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法官庭后表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