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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该行为可否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邓某的利益,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离婚诉讼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与生活、权利不滥用、公平补偿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分割、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极为常见,也是引起的争议最大、最多。本文就离婚案件中涉及按揭房屋、房改房、父母出资的房屋三个方面的种类和难点,以及对策进行作一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离婚时,限价商品房该如何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该类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在选房资格审查通过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为申请行为的延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可见,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坚持以双方协议为前提,这也是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不管是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是明确份额后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自行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都做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后一种方式由于不受案件审理天数的限制,避免审理过程中着急出售房屋而使价格与当事人心理预期落差较大甚至明显低于买入价或成本价的情况发生。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困境与完善在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因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而获取实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是该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厘清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建议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为缔结婚姻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能否要求按照购房的出资比例返还?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前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