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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之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适用 本案集中反映了当前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从权利的角度讲,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之原房主能否在已出卖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 二层楼顶不属于孙所有,在冯未加盖第三层楼以前,属于共用部分,应为冯、孙二人享有共有所有权,共同占有、使用。冯有权在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楼房。因为,在孙购买该二层楼房前,冯已经取得了盖第三层小楼的许可,且冯把第二层楼房出卖给孙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冯不得加盖第三层楼房。 在第三层楼房盖好后,对于该第三层楼房(专有部分),冯享有单独的专有所有权,但三层楼房的楼顶则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冯、孙二人共同占有、使用。也就是说,孙有权把他的杂物堆放在该楼顶上。
业主因封闭阳台引起物业管理纠纷案案例分析 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属消费行为,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自然人。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以事业目的进行活动,属于服务行业,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纠纷之诉与相邻权法律关系纠纷之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所有权人对一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对共有部分的持分权共同构成,即区分所有权人对一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特殊的所有权。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基于此而享有的权利被称为相邻权。
转让地基纠纷案之各区分所有者对地基使用权享有共有权的探析 各区分所有者都应当对地基使用权享有权利,任何一个区分所有者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对建筑物某一部分的专有权,那么就应自然享有对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而区分所有者转让其专有部分,其对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也自然发生转移,任何区分所有人不得在转让其专有部分时保留对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也不得仅仅转让部分的地基使用权而保留其对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之相邻权纠纷的审判 建筑物所有权有单独和共有之分。单独的建筑物所有权,其效力当然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共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虽然从共有人内部关系来讲,各共有人各自享有其应有的部分权利(按份共有),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共同共有),但从共有所有权的效力来看,仍然及于共有建筑物的全部。在建筑物所有权中,还有一种既非单独,又非共有的“区分所有”,其所有权效力范围有其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