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由于房产商“挪用”了房产销售资料中承诺的公共车位,宁波市北仑区一住宅小区的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侵犯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挪用”的公共车位和公共用地归小区业主共有。
2005年6月,宁波北仑区小港街道四方家园小区一号楼的19位业主向当地法院起诉称,当初销售房子时,房产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明确表示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产公司却把一号楼前约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用围墙围起,“挪用”为旁边一家菜场的停车场,造成业主们的车无处停放,也影响到业主们的生活安宁。19位原告要求房产公司拆除围墙,确认公用设施用地和停车位归小区业主所有。
[法院裁决]
2006年1月6日,宁波北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四方家园一号楼2000平方米的地块使用权归四方家园业主共有,房产公司必须拆除在该地块周围建造的围墙。房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8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