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李某入住后,因燃气炉漏水,房屋多次被浸泡,造成室内装修损失。该房屋自2001年8月入住至今,因供暖问题,物业与厂家先后共维修达15次。李某认为,房屋的锅炉质量和管道线路存在严重问题,给自己的装修造成极大的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开发商退还锅炉款5080元、赔偿装修损失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李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房屋的家用燃气炉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燃气炉的安全注意事项不合格。法院还对诉争房屋因浸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结论为:鉴定标的市场价格为8千元。
开发商辩称,同意燃气炉退货。但其他装修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装修损失应当由燃气炉的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家用燃气炉款五千零八十元。二、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八千元。三、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与某开发商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约履行。某开发商向李某交付产品时,理应交付合格之产品,但某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之原则,向李某交付的房屋中所附燃气炉经质检机构抽样检验却为不合格产品并导致财产损失,某开发商理应对此承担责任,赔偿因燃气炉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关于李某要求某开发商退还锅炉款5080元之诉讼请求,某开发商对此表示同意,法院不持异议。关于李某要求某开发商赔偿装修损失2万元之诉讼请求,因李某未能就其装修损失确为2万元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则对李某的装修损失,法院依据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予以确定,就此部分损失,某开发商应当予以赔偿,李某所诉其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因该燃气炉系某开发商出售房屋所配备的附属设施,某开发商作为销售者,对于该燃气炉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某开发商称其同意为李某退货,但李某的损失应当由燃气炉的生产厂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