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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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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
    日期:2012-08-22 点击:274次

    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既然把《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理解为全部工程价款,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尾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了。

  • 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
    日期:2012-08-22 点击:272次

    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 我认为今后关于垫资的款项数额、垫资时间以及利息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应当让垫资在招投标过程中浮出水面。由投标人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展开竞争,投标人对此进行实质性响应才能形成经中标的合同的合意。因此,可以理解为今后关于工程垫资,应当以体现在招投标文件中为必要的生效条件,投标人才得以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实质性响应。

  • 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276次

    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 假如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合同确认无效,那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法院会要求鉴定单位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也即按合同约定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按实进行造价结算。关键在于:这里所谓的按实,是指按工程实际的类别,按承包人实际的资质,并且按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这样处理,承包人的利润是不能计取,管理费也会按实际的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计取,因此,一般并不会出现鉴定结论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的情况。

  • 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合同
    日期:2012-08-22 点击:284次

    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合同 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其理由是:被编入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施工队伍隶属于工程总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建筑公司,虽然在表面上以总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名义施工,但关键要看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编制是否真在法律上已成为该建筑公司的内部机构,还要看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是否注册在该建筑公司。

  • 如何避免投标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
    日期:2012-08-22 点击:296次

    如何避免投标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 校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要看所进行的工程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果是的话,则学校就无权选择承包方,必须进行招投标,如果所建设的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则校方有权选择承包方,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招投标也是一种选择。

  • 房地产律师网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带资、垫资承包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179次

    房地产律师网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带资、垫资承包问题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 关于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质量责任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606次

    关于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质量责任问题 发包人提前使用建筑物,使用后发现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是由于施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188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出事先约定,其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为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有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法定损害赔偿金。

  • 房地产律师网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183次

    房地产律师网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 房地产律师网关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鉴定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208次

    房地产律师网关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鉴定问题 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后,需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的,也应由专门鉴定机构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否则,与审计机关的职责明显不符。当然,审计意见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成为法院定案的参考,但不能将意见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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