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后购房,房产证只登记为男方名字,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下,男方私自卖出共有房屋,女方能否以共有人的权利受损害为由,起诉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买卖行为要回房屋,女方能胜诉吗,能要回房屋吗?
律师说法:依据我国法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虽然共有人擅自处分了不是自己份额的财产,基于对善意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只要受让人的购买符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结合本案,周某已经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王小姐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能主张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只能向李先生主张自己对房子的财产份额,由李先生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