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楼上地板渗水,致使楼下住户家具、地板受潮损坏;业主装修房屋损坏承重墙,给相邻住户的住房安全带来危害。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和自己接受行使权利的限制,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上称为相邻关系,将要求相对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例如,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均居住在某镇同一街道,两家房屋紧邻相接,并合用一堵山墙。原告陈某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房宅基地上翻建二层楼房,施工时陈家留出与韩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完工,被告韩某没有异议。随后,被告韩某也申请翻建二层楼房。原告陈某得知后告诉韩某,自己的房屋落成尚不到一个月,房屋还未定型,如韩家现在施工必将损坏薪落成的房屋,要求被告韩某稍停一段时间,待自己房屋干固定型后再建。被告韩某不肯,仍要立即动工,并表示如对陈某房屋有损坏,愿负赔偿和修理之责。由于两家房屋相毗邻,陈家的房屋新建成尚未干固,而韩家施工挖底脚、打桩,致原告陈某的新房地坪出现裂缝,门、窗歪斜不能开启。原告陈某即告知韩某并要求其修理房屋及赔偿损失。韩某强调在自己宅基地上施工,与陈某无关,两家发生纠纷。经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城建部门鉴定,原告陈某楼房出现上述损坏的原因,确是被告韩某在陈家房屋未干固的情况下,紧邻施工建房所致。法院认为,被告韩某应负全部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陈某房屋损坏修理费人民币5000元,损坏部分由陈某自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