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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不得解除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制度,正逐步取代房屋维修基金制度,成为守护“安居”的坚实屏障。保险法第十五条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于投保人处分权的尊重,但在某些新类型保险中也应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一定限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为开发商,但最终受益人为购房者,具有显著的利他属性。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以非违约方是商事主体为视角,将差价损失界定为可得利益损失,限制了差价计算规则的适用范围。非违约方是消费者时,差价损失并非为一种可得利益损失。为了规则适用的安定性,应将合同已解除当作差价计算规则的前提条件。差价计算规则的显著特色是,将非违约方所负减损义务内化为其核心构成要素,从而使差价损失赔偿摆脱减损规则的限制。违反持续性定期合同的损失赔偿,同样有可能差价计算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1条可理解为,关于确定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及该期限内损失赔偿的例示性规定。
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建造者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基于建造成本的投入及占有事实而享有占有利益,有权请求侵占者返还违章建筑并支付占用费。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布的权利证明文件,其衍生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但其只具有不动产权利的推定效力,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上所有权存在与否。即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登记人并不当然享有所有权。对于不动产真实权属,需要审查不动产登记原因。涉及交易关系取得不动产权,需要审查出卖人是否为有权处分,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满足上述条件,买受人可取得房产所有权。
建筑企业已办理项目参保但未在农民工上岗前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在财产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所有权的财产并非来源于成员投资,而具有历史性;集体财产的公有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时受到多种限制,并且财产经营收益以平等分配为原则。在治理结构方面,外部人员不能进入成员大会表决,但可以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需要以“政经分开”的思路加以重塑。
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因实际施工人缺乏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在部分复工续建项目中,前期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或解除合同、拒绝退场、拒绝配合工程交接或竣工验收等情形大量出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一般相对较长,可能直接影响项目复工续建或当事人权利及时实现,导致各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此时先行判决、先予执行制度的效率价值得以凸显。通过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事项进行先行判决或先予执行,能够达到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效果。
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的《民法典》第1253条和第1254条第2款应区分适用范围,前者仅适用于坠落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这种情形。相较于作为终局责任人的直接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地位类似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故在诉讼构造、保全、执行、消灭等问题上可以参照有关一般保证人先执行抗辩权的规则。
遇到家装纠纷不要慌 法院教你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房屋装修的纠纷如何处理?如何准确认定装修瑕疵?如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纠纷案。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或许能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