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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之购房意向书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预约合同,如张三想买一套房子,某房屋中介公司有一套待售房比较适合张三,但产权证要等几个月后才能办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先签订一个预约房产买卖合同,并给付房主定金,等产权证办下来再签订正式合同,完成交易过户。预约合同在房屋买卖、保险销售和工程施工中比较常见。

近年来,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情况比较普遍。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预约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购房意向书就是一份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例如,2005年7月12日,仲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仲某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房产公司在该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仲某前来选择认购,认购商铺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均价约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仲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付的意向金无息退还;如前来认购,则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具体明确。意向书签订后,仲某向房产公司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房产公司在销售商铺时,未通知仲某前来认购。2006年年初,仲某向房产公司要求按意向书的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却被告知因商铺价格上涨,已不认可原约定的价格,且商铺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履行合同,只能退还意向金。仲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签订意向书前,房产公司已办理了项目的立项、规划等手续,双方在意向书中指向的商铺买卖存在现实的履行基础。且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表明双方经谈判就条件成就时将进行商铺买卖的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同时,意向书是对未来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预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将来就订立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这一预约标的,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房产公司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约。鉴于该违约行为导致仲某丧失了优先认购商铺的机会,双方也无法按意向书约定继续履行,故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势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酌情确定房产公司的赔偿金额。法院判决:解除仲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房产公司返还仲某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仲某经济损失15万元。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预约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违反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则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结本约合同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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