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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提供合同书原件,以表明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提供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证据材料。提供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商品房认购协议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 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基本包括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条款,并且开发商接受了购房款,此时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由预约合同变更为实体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签订条件及应当具备的内容对于认购协议的内容,不需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认购协议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院可以认定认购协议是有效的。
对于催收通知写错门牌号码,但有人签收的情形,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自主的催收行为,原则上以债务人签收为有效送达,或者债务人拒收时亦应认定为有效送达。只要送达有效,即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取得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效期间
关于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的财产返还、违约责任等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对诉讼时效影响是一致的。解除合同可以作为一个诉来对待,但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有多大值得考虑。解除合同问题要在诉讼时效之内提出,可以把它作为请求权的一个最近的证据事实来对待,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是可行的。但如果债权人另外又向债务人提起了相关的请求,那么应该以更近的那一次相关请求的时点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之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已经形成了通说,无论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272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合同的确认之诉因为不涉及到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或者约定的生效日期来确认时效期间是适当的,而对于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确定其时效期间以及起算点应当参照有效合同的确定方式加以确定。
债务人签收了确认书能否认定当事人重新达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这里所谈到的情况,属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重新对账的一种方式,债务人未签署意见或者未署名则不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再生,应当认定债权人丧失了债权请求权。而债务人签收确认书,实际是对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其仍然认可所拖欠债务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意味着债权人仍然有权主张该项债权,不宜轻易推定债权人丧失了债权请求权。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起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均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认为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当自知道自己的债权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并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依此计算诉讼时效自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日起最长20年之内主张权利。
此种情形人民法院不需要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做出审查认定诉讼时效问题是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一种并非属于国家权利所直接干涉的范畴,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应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并做出处理。尽管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要能证明起诉状和有关证据已经送达给被告,被告拒不应诉也不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实际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或者放弃,不能因为其不重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而由人民法院代替债务入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此种情形人民法院不需要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做出审查认定,也不应依职权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应当做出对债权人有利的认定和处理。
律师见证书可作为当事入主张权利的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但不能以单一证据认定该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当事入主张权利需要以直接证据证实,或者以二个以上的间接证据加以证实,不能以单一的间接证据加以证实。故律师见证书作为孤证不可予以认定,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可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