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日期:2013-01-12 点击:384次

    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不论属于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在诉讼中,承包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纳承包费,应当视为承担违约过错责任的具体表现,对此,发包方应当给予承包方一个缓冲期,或者称为考验期,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视承包方是否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而,对本案中承包方主动交纳承包费的情形,尽管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 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合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
    日期:2013-01-12 点击:566次

    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合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 故此次司法解释引入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只要承包超过一年的,或者承包人有大量投入的,不宜一概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维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不能因为类似于小煤矿、批量农田获得收获,产生撕毁合同的念头,这样更容易导致合同秩序、交易秩序的混乱,对法律的执行产生维护一部分,损害一部分的不良社会效果。

  • 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坚持的三个原则
    日期:2013-01-12 点击:409次

    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坚持的三个原则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当然,也不能出现某一人已经得到了国家为其提供的最基本生存保障,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情况。

  • 如何确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
    日期:2013-01-12 点击:331次

    如何确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之争,实质上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
    日期:2013-01-11 点击:248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之争,实质上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其实际用途只要不违法就应当被承认;后者是严格要求社会管理者的,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到具体的执法行为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对拆迁活动的行政管理中,如果行政行为无法律的授权,便为侵权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以现代的法治理念指导拆迁实践,以减少无谓的争端。

  • 不动产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租赁
    日期:2013-01-11 点击:289次

    不动产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租赁从租赁合同是否订有租期的角度上看,有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其中,双方当事人明确订有租期的租赁为定期租赁;未在合同中订明租期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的租赁来说,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日期:2013-01-11 点击:257次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何区别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尽管都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但两者有明显区别:首先,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对价;而买卖合同则是有偿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价金为对价。

  • 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居间关系是否成立
    日期:2013-01-10 点击:246次

    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居间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原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中介服务,而这个中介服务可能是向单方提供,也可能是向双方提供。A公司受他人委托寻找施工队,A公司其实就面临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哪一个施工队能够承包这个工程,就抢得了先机获得了赢利的机会。

  • 这一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日期:2013-01-10 点击:356次

    这一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本来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但对于有的情况下不易确定的以某种条件的成就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似乎是属于那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是,就本合同的约定来看,恰恰是对于合同期限届满的约定,而非具体履行责任的或者履行义务的约定,所以,不宜将其界定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购房人要求,其购房款由另一个与合同无关的企业法人支付,此种要求对开发商有无风险
    日期:2013-01-10 点击:232次

    购房人要求,其购房款由另一个与合同无关的企业法人支付,此种要求对开发商有无风险 购房人就是在合同上买主一栏签名的一方,其取得房屋必然应当承担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当购房人提出其债务由另外的企业法人承担时,如果开发商同意接受则应当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承诺或者三方达成一个债务转让协议由企业法人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债务人,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并无实际上的债务风险。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