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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抵押贷款买房时产权证到底应该由哪一方保管

日期:2013-04-2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01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8年6月王先生购得住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以房屋的产权证作为银行的抵押证明,并由银行保管。后来王先生听说房屋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产权证应该由自己保管。于是王先生向银行要求自己保管房产证,遭到银行拒绝。那么,产权证到底应该由哪一方保管呢?

由于房屋的价值比较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用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买房。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应该由谁来保管呢?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比较混乱,有的是抵押人保管,有的是抵押权人保管,还有由房产登记机关保管的情况。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为了避免麻烦,产权证的保管就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银行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权利种类为“抵押”,等购房人还完全款后再为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但房屋的产权证应该由抵押人保管,王先生是本案中的抵押人,所以房屋的产权证应该由王先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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