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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03次 [字体: ] 背景色: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长期住房存储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目的是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规范化的轨道。国务院于2002年3月24日修订了该条例。这次修订对老百姓贷款、抵押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产权部门要提供“一条龙”服务,以便更好地解决服务问题。同时规定降低贷款的必要收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门槛”,使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益。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在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下列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缴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6)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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