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的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二篁三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可以看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缴存比例、贷款额度等政策,各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等事项应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