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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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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日期:2012-08-22 点击:178次

    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
    日期:2012-08-22 点击:264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方的签约意志,还极有可能导致发包方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同时,发包人也可通过解除权来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 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256次

    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 委建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及其正确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2-08-17 点击:163次

    委建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及其正确的法律适用 要正确界定委建协议的法律性质需从合同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合同说起,这就是无名合同。所谓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确定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主要分为纯粹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和准混合合同。无名合同的出现是民法秉承合同自由的产物,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法律允许当事人订立各种不同内容的合同。而法律为规范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之契约类型将一些无名合同予以明文规定使之称为有名合同。

  • 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地位
    日期:2012-08-17 点击:233次

    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地位 对于建设工程款的受偿问题,各国法律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瑞士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款债权不当然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跟大陆的规定大致相同,建设工程款依法直接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不需登记;法国民法典规定登记后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日本的规定与法国的相同;德国规定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让与建筑物的担保,然后享有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受偿的权利。

  • 在什么情况下发包方可以进行预期利益索赔
    日期:2012-08-17 点击:302次

    在什么情况下发包方可以进行预期利益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先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前期投入,大型机械进出场、人员窝工、遣散,机械折旧、银行贷款利息,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不可退货的原材料外,还应包括因发包方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 建设工程的转让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日期:2012-08-17 点击:278次

    建设工程的转让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势必侵害大量购房人的利益,这实质上是用购房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债务转嫁于购房人;另一方面,从购房人和承包人的利益衡量来看,购房人作为消费者,其购房利益属于生存利益,而承包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二者比较,购房人的利益应当优先考虑。二是购房人未支付任何价款或支付小部分价款的,即只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仅履行了小部分债务。

  • 异议登记与处分登记之外其他登记之间的效力
    日期:2012-08-17 点击:270次

    异议登记与处分登记之外其他登记之间的效力 但是当被保全的财产面临被处分的危险时(比如拍卖),利害关系人应该可以以异议登记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要求中止执行,待更正登记完成或异议登记失效之后再由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程序。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发现其执行的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时,也应该主动中止执行,否则将使异议登记丧失存在的实益。

  • 异议登记与在后的处分登记之间的效力
    日期:2012-08-17 点击:524次

    异议登记与在后的处分登记之间的效力 异议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它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因此,其效力主要是警示他人该物权存在产权不明的交易风险。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一个合理的交易第三人在发现了异议登记以后,他不会轻率地购买房屋。但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其权利,其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受让人也可以购买,其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所以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 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利益
    日期:2012-08-17 点击:315次

    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利益 及时做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具有高度的时效性。在申请人发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尤其是权利归属状况存在错误时,其必须尽快做出反应。尤其是在其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提供书面同意,而对方拒绝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极有可能将该房屋权利处分。这就要求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尽快完成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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