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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 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与转让合同生效关系,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完全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缺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就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履行合同的部门,在法律上它们的存在属于什么性质 现在一般工程承包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首有一个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班子。
“待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的约定效力 如果总分包的合同如提问者所称的情形,法官一般都会按总分包合同的这个约定来处理案件。当然现在的情况有些变化,国务院(2004)78号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垫资后,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同步垫资,这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生一些影响。但78号文件仍然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带有强制性。
设计发包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并且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即便是没有招标,也没有备案的合同也不一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法第54条有规定。且程序上有瑕疵的,效力也是可以补正的,所以不能这么绝对说,没有备案就是无效的,只能说是有两份合同,备案的合同效力高,或者说备案的合同生效了,没有备案的合同不生效而已。
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既然把《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理解为全部工程价款,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尾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了。
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 我认为今后关于垫资的款项数额、垫资时间以及利息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应当让垫资在招投标过程中浮出水面。由投标人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展开竞争,投标人对此进行实质性响应才能形成经中标的合同的合意。因此,可以理解为今后关于工程垫资,应当以体现在招投标文件中为必要的生效条件,投标人才得以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实质性响应。
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 假如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合同确认无效,那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法院会要求鉴定单位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也即按合同约定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按实进行造价结算。关键在于:这里所谓的按实,是指按工程实际的类别,按承包人实际的资质,并且按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这样处理,承包人的利润是不能计取,管理费也会按实际的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计取,因此,一般并不会出现鉴定结论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的情况。
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合同 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其理由是:被编入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施工队伍隶属于工程总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建筑公司,虽然在表面上以总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名义施工,但关键要看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编制是否真在法律上已成为该建筑公司的内部机构,还要看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是否注册在该建筑公司。
如何避免投标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 校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要看所进行的工程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果是的话,则学校就无权选择承包方,必须进行招投标,如果所建设的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则校方有权选择承包方,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招投标也是一种选择。
房地产律师网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带资、垫资承包问题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