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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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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承担
    日期:2012-08-22 点击:215次

    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承担 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日期:2012-08-22 点击:207次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如何确认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2-08-22 点击:328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如何确认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如何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日期:2012-08-22 点击:502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如何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几种特殊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标准
    日期:2012-08-22 点击:262次

    几种特殊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标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 以法定利率为限,以约定为主计算工程款利息
    日期:2012-08-22 点击:351次

    以法定利率为限,以约定为主计算工程款利息 实践中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法理论自发生工程欠款事实之日起即应起算欠款利息。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多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中又常出现资料不完善、工期顺延或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无法确定确切的付款时间节点,绝大多数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

  •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日期:2012-08-22 点击:249次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的核算依据,向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司法纠纷中争执不下的矛盾焦点,实践中存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计价两种标准。所谓定额计价,是我国建国后沿用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做法,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

  • 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日期:2012-08-22 点击:313次

    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 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日期:2012-08-22 点击:278次

    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作出的义务性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则可以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的标准,参照技术部门的意见作出判断。

  • 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日期:2012-08-22 点击:211次

    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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