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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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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日期:2015-03-21 点击:170次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以第三人领导班子确定承包费来认定第三人的发包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不妥的。因为第三人虽然决定承包经营,但并未决定承包人,由谁承包、是否承包,仍然是承包人选择的权利,合同的其他条款,比如承包经营权等仍然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第三人的发包行为不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其经营行为,也就是第三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行为。故此,该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19 点击:247次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否有效 原、被告及第三人换地时,被告之妻在场,其妻作为家庭成员与被告有平等的处分权,被告从外地打工回来没有对该换地行为予以反悔,且双方实际耕种了六年之久,应视为被告对换地协议的追认,再者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换地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的规定,故此原、被告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合法有效的,对原告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

  • 按规划建房还要承担通风采光侵权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5-03-19 点击:210次

    按规划建房还要承担通风采光侵权赔偿责任吗某公司显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与其侵犯他人相邻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北侧用户不必先提行政诉讼,因为无论规划局行为是否适当并不影响其相邻权的行使。通风采光相邻权争议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对邻人构成通风采光的妨碍。实践中相邻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因地域位置及行业各个方面的不同而有千差万虽,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会有所发展变化,所以就相邻权作一行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尺是不现实的。

  • 谁应对王某的房屋损失担责
    日期:2015-03-19 点击:188次

    谁应对王某的房屋损失担责首先,由于木材加工厂是甲所开办,其子丙找乙买树木可以认为是受甲的委派,乙起初只是以一个中介人的身份介绍丙与丁认识,并促成买卖关系成立,在买卖关系成立后,乙为丙雇人并亲自参与伐树,其与丙之间形成雇员与雇主的关系,由于丙是受甲的委派买树的,实际的雇主应该是甲。

  • 对几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探讨
    日期:2015-03-19 点击:186次

    对几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探讨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有一些“土政策”,如女孩出嫁不再享有责任田,男到女家落户不分责任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责任田一概收回等,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土政策”一直得到许多村民的默许。如我们受理的聂某诉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聂某的丈夫去世后,其婆弟王某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强行耕种,聂某遂诉诸法院。

  • 本案中李可能否得到所购房屋
    日期:2015-03-19 点击:297次

    本案中李可能否得到所购房屋本案中由于郑嵩向李可出具了购房收据,所以在李可和房产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这种关系是行为人郑嵩在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房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购房人李可签定的。从其表现形式来说,该购房合同是一种无效合同,但因该合同签定地点是在房产公司售房处,同时郑嵩也是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这时购房人李可有充分理由相信郑嵩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法学理论上这叫表见代理。

  • 如何认定该房屋买卖的效力
    日期:2015-03-19 点击:172次

    如何认定该房屋买卖的效力医药公司将房屋出卖时未提前通知魏某和张某,该买卖行为无效,韩某无权要求张某搬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系转租人,其与医药公司没有租赁协议,医药公司在买卖房屋时无须通知张某,即张某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承租人魏某也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韩某要求张某搬出所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魏某和医药公司明知该房已卖给韩某,仍签订了租赁协议,致使韩某不能行使权利,给韩某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韩某经济损失。

  • 拒收?不交?卖房纠纷谁之过?
    日期:2015-03-19 点击:298次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大笔数额资金的筹措也可能存在种种的困难,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为自己留购足够的余量,避免陷入违约的境地。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的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合同的内容,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的主要要素,且已实际履行,则应视为合同有效。合同一但确立,就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除非双方同意解除或一方确实无法履行时,才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除。

  • 北京房产地产律师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日期:2015-01-31 点击:308次

    北京房产地产律师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称法:日本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德国和奥地利称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住宅分层所有权,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称单元住宅所有权,瑞士称楼层所有权,而美国则称公寓所有权。基于法律渊源和本国实际,我国学界采用与日本一致的称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1-31 点击:258次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由于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用部分承担“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义务,他就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物之使用。许某恰恰违悖了这项义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张家权利的侵害,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属于专有部分内的管线。所以,根据梁先生的草案所规定,对于张家提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对所造成的危害的补救费用应由许家承担,并且我还认为,若张家提请许家“恢复原状”,法院也是应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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