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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大笔数额资金的筹措也可能存在种种的困难,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为自己留购足够的余量,避免陷入违约的境地。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的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合同的内容,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的主要要素,且已实际履行,则应视为合同有效。合同一但确立,就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除非双方同意解除或一方确实无法履行时,才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除。
北京房产地产律师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称法:日本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德国和奥地利称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住宅分层所有权,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称单元住宅所有权,瑞士称楼层所有权,而美国则称公寓所有权。基于法律渊源和本国实际,我国学界采用与日本一致的称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由于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用部分承担“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义务,他就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物之使用。许某恰恰违悖了这项义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张家权利的侵害,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属于专有部分内的管线。所以,根据梁先生的草案所规定,对于张家提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对所造成的危害的补救费用应由许家承担,并且我还认为,若张家提请许家“恢复原状”,法院也是应该支持的。
楼顶应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关于楼顶的归属,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楼顶应为区分所有人共有,并应为其共同使用,因为楼顶从构造上和功用上来说,是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必要部分而存在,不能够独立成为一个使用空间而专属于某个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楼顶应属于顶楼住户所有权范围,不构成共有部分,应属顶楼住户所有。
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期房怎么办商品房预售就是楼花买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订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更要细心,一定要就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必要时应当求助于专业律师,以确保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
保障房骗购行为应否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所谓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受骗者”到底是谁?是开发商,还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的街道办事处或市、县人民政府?如果是开发商,行为人所采取骗购行为很多情况下并不会使开发商陷于错误认识,开发商对此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并不会认真予以审查,甚至会纵容不符合条件的富人买房。至于开发商与行为人内外勾结的情况,就更谈不上开发商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了。如果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的街道办事处或市、县人民政府,它们实际上只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的方式赋予行为人购房的资格,却并没有实施什么交付或处分财物的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许可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房屋已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归谁这个案例就是一房二卖,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原则是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应受法律保护。甲和乙之间的合同虽然有效但是已经无法履行,出卖人甲已经没有房屋所有权,不可能履行交房并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乙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来救济。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因其标的物是房屋,因而除了具备一般买卖合同法律特征外,还有其特别属性。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而一般买卖合同有的不强求书面形式。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即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有特殊规定,必须以当事人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登记办理产权过户为必要条件,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和一般买卖合同的重要区别。
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能否出售 受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建造的房屋的权利人,他们的产权是相对的、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对产权人的产权是有严格限制的,与普通房屋的所有人的产权情况不同。目前比较通常的提法称部分产权,因为这类产权的权利人虽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他们处分权(出售、转让)、收益权(出典、出租)不像普通房产权人那样能够充分行使、享有。
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的措施有哪些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合同履行遭受障碍,首要的救济措施是排除障碍,恢复合同的履行,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