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应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如有的原物巨大、笨重或不能移动等,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的视听资料必须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