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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转让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势必侵害大量购房人的利益,这实质上是用购房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债务转嫁于购房人;另一方面,从购房人和承包人的利益衡量来看,购房人作为消费者,其购房利益属于生存利益,而承包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二者比较,购房人的利益应当优先考虑。二是购房人未支付任何价款或支付小部分价款的,即只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仅履行了小部分债务。
异议登记与处分登记之外其他登记之间的效力 但是当被保全的财产面临被处分的危险时(比如拍卖),利害关系人应该可以以异议登记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要求中止执行,待更正登记完成或异议登记失效之后再由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程序。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发现其执行的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时,也应该主动中止执行,否则将使异议登记丧失存在的实益。
异议登记与在后的处分登记之间的效力 异议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它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因此,其效力主要是警示他人该物权存在产权不明的交易风险。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一个合理的交易第三人在发现了异议登记以后,他不会轻率地购买房屋。但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其权利,其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受让人也可以购买,其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所以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利益 及时做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具有高度的时效性。在申请人发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尤其是权利归属状况存在错误时,其必须尽快做出反应。尤其是在其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提供书面同意,而对方拒绝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极有可能将该房屋权利处分。这就要求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尽快完成受理程序。
异议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本质 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当事人申请异议登记,主要目的在于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或者为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例如,前例中,如果某乙在该房屋设立了异议登记,则某丙就被认为是恶意的,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合理使用寿命”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各类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耐久年限即为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审判实际中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有过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依据本条司法解释,承包人只要具有上述过错之一的,就可认定其有过错,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分担既然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履行的义务,那么当其不履行其义务时,应如何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当承包人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时,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让承包人支付合理修复费用。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如何确定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价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是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的一个抗辩理由。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时,发包人一般主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者承包人拖延工期,应当适用合同的违约和索赔条款,目的是要抵消和吞并他应支付的工程款。
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如果发包人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者继续施工,则是发包人违约。议违约行为经催告后没有有效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虽然该项是对发包人协助义务的规定,但并不是相对于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而言的,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的,就可以认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具有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