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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的核算依据,向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司法纠纷中争执不下的矛盾焦点,实践中存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计价两种标准。所谓定额计价,是我国建国后沿用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做法,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
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作出的义务性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则可以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的标准,参照技术部门的意见作出判断。
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方的签约意志,还极有可能导致发包方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同时,发包人也可通过解除权来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委建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及其正确的法律适用 要正确界定委建协议的法律性质需从合同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合同说起,这就是无名合同。所谓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确定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主要分为纯粹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和准混合合同。无名合同的出现是民法秉承合同自由的产物,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法律允许当事人订立各种不同内容的合同。而法律为规范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之契约类型将一些无名合同予以明文规定使之称为有名合同。
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地位 对于建设工程款的受偿问题,各国法律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瑞士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款债权不当然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跟大陆的规定大致相同,建设工程款依法直接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不需登记;法国民法典规定登记后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日本的规定与法国的相同;德国规定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让与建筑物的担保,然后享有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受偿的权利。
在什么情况下发包方可以进行预期利益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先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前期投入,大型机械进出场、人员窝工、遣散,机械折旧、银行贷款利息,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不可退货的原材料外,还应包括因发包方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