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以租抵债且未实际使用租赁物,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债务人以其房产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的实质为系“以租抵债”,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本质,故不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须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20年,这样的约定因意图规避《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的限制而无效。
一、涉案房屋所有人和胡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解决的是受害者的权利救济问题,涉案房屋所有人、胡某及其他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通过另案解决;三,死亡赔偿金适用北京市城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租赁期间即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20年。对于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对于“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合强制履行的判断标准本案所涉项目系商业地产租赁,作为承租方依约进场经营对于整个项目的正常租赁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出租方请求承租方继续履行的内容包括承租方继续依约接收房屋、进场装修、开办经营等概括性、持续性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显然难以强制履行,故构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
商业承租人在政府房屋征收中的地位分析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对政府动迁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且对动迁补偿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否就是征收决定的作出之日,承租人的搬迁义务与按照合同获得补偿义务的先后顺序问题都与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及补偿直接有关。
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无权对涉及租赁合同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出租人、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承租人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后,原承租人已不是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再享有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对涉及租赁合同所做的判决即便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原承租人亦无权对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判决如果确有错误,承租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该租赁合同无效
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滩涂的使用权,现租赁期限届满,该公司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遂判决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将案涉滩涂腾退、归还给崇明海塘所;同时,崇明海塘所返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约保证金。宣判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签约要仔细,避免因“没注意”付出代价本案中,小雪和房主之间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房屋提供给小雪使用,小雪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期向房主交纳房屋租金,因为涉案标的物是房屋,所以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一年,小雪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租,还在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擅自搬离涉案房屋,给房主造成了房屋空置损失,构成违约,所以小雪需要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房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