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人承租部分未达全部房屋总面积一半以上,且不能证明购买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对整个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赵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陕03民终252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的房屋建筑面积242.06平方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的房产证是将该房屋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登记的,李某将其分割为四个房间分别出租,赵某承租了其中一间,建筑面积90.61平方米,现赵某主张其租赁部分的优先购买权,不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从现实操作层面均不可行,从物权角度而言,赵某租赁的部分属于整体房屋的一部分,不动产登记部门并未将其分割予以登记,其仅主张90.61平方米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无法操作;就整个房屋而言,赵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必然涉及其租赁部分之外的房屋,但对于整体房屋,赵某承租部分未占到全部房屋面积一半以上,不应认定原告对整个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由第三人天椒公司购买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赵某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据第三人天椒公司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并非善意取得。故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