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浅析建设工程领域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不符合建筑施工最基本的要求,由此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丧失保障,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将使建筑市场秩序陷入混乱无序状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始终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居于第一要位。《建筑法》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目的在于严格建筑施工市场的准入条件,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定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存在争议,但是,在合同约定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审判实践中原有不同认识,即“整体起算说”和“分别起算说”:“整体起算说”认为,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之债,整体视为“同一债务”,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全部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起算说”则认为,每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均成立一个独立的债权请求权,每一期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时分别计算。
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居住权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房屋的居住用途和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不得擅自出租房屋,不得容纳非必要人员长期居住。居住权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居住权合同和租赁合同是满足群众住有所居住房需求的二元合同体系,法律对居住权合同的保护强度更大。现阶段可以采取出台房屋居住权管理条例或规定、制定居住权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居住权登记的有关事项等措施规范居住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甲五金制品公司同时分别就涉案地块的强拆行为、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针对涉案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等分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涉案地块征收补偿问题,短时间内先后引发行政复议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达10宗之多,且企业与所在村社矛盾尖锐,影响了某市最大连片“工改工”项目土地整备工作的顺利推进。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的司法保护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以下简称建工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工程款,在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为便于表述,本文将承包人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和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一并统称为工程款请求权。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热点问答在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案件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权限、行为 模式、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综 合判断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因素:(1)行为人持有建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任命书等文件
工人意外受伤,面对层层转包、分包的工程,责任谁来承担?实践中,建筑工人维权时也总是涉及到因分包人、承包人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困难重重的问题。
8个关于居住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居住权人的同住人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时,居住权人的同住人出于对居住权人的亲权、亲属权或债权可以享有居住利益,此种居住利益不同于居住权,且随居住权的消灭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