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房屋不得转租,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的,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
案件:杨某、侯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新民再1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权本质上属于债权,并未纳入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租赁,属于债权范畴。基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分性的法理,转租合同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如果转租合同本身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综上,《房屋转让租赁合同》是杨某与侯某、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租人游乐公司是否事先同意及其是否在六个月提出异议,均不影响该合同效力。原判决认定《房屋转让租赁合同》有效,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