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承租人自行搬离房屋并明确表示放弃房屋内所有物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房屋,防止损失扩大承租人赵某没有合同解除权,其擅自搬离涉案档口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未与出租人办理档口交接,视为承租人未交还租赁标的物,应当继续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及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关于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期间,虽然赵某没有合同解除权,但其明确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并搬离涉案档口,甲公司认可赵某承租的档口并未上锁,虽然赵某在涉案档口内遗留部分物品,但赵某在2021年11月4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档口内的所有物品。
承租人搬离房屋后,出租人不能以双方对违约责任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收房房屋交接与违约责任承担并不矛盾,在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就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另行主张解决,但不能仅以双方就违约责任承担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收房,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房屋,如果因承租人原因未及时返还的,承租人仍需支付一定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
租赁集装箱房屋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将改造成为具备房屋属性的集装箱安置于涉案场地,属于在规划区内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经过相关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就将改造后的集装箱投入生产或生活使用,不但影响城乡总体规划,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甲公司将未经批准建设的集装箱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的占有使用费、物业费,并驳回甲公司依有效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考量在处理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是否应当赋予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应结合市场规律,从全局性出发,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承租人能否以其对房屋的租赁权排除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高杰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使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其认为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来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但房屋使用权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高杰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的民事权益?至于黄秀定与恒润互兴公司签订的《承租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无效问题,因本案已足以认定黄秀定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承租合同》审理评判的必要。《承租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若有争议,黄秀定与恒润互兴公司应另行解决。
认定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王某霞与刘某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法典》吸收了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关预约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认可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买卖合同。本案在综合考察双方具体沟通情况基础上,根据《民法典》有关预约合同规定,认定本案合同仍处于预约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承担,妥善化解房屋租赁矛盾纠纷,有效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某市投资有限公司诉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为房屋租赁系列案件,涉及数十户承租商户的合法权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群体上访等不良后果。本案中,涉及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租金的问题,也涉及出租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问题,该案的判决既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也依法保护了承租的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某商品家具城与某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应当具有法定事由或是符合约定情形,否则于其单方行为作出之时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租赁房屋,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并自愿承担违约损失的,出租人如果已能够实际控制租赁房屋,即使其不同意解除合同,鉴于该合同义务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出租人能够实际控制租赁房屋的日期作为判断合同事实解除以及衡量双方责任与过错的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