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口是否享有居住权?
老人为拆迁获益,引儿孙户口入自己租赁的公房,不料儿孙假戏真唱引起纠纷。为此,老人诉上法庭,要求确认对方不享受居住权。记者昨天从虹口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空挂户口的儿、孙两人在老人房屋内无居住权。
90岁的周阿婆是本市一间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长期在此居住。周阿婆的次子老陈在本市也有自己的房屋。2006年,老陈提出将自己和儿子小陈的户籍迁入周阿婆的房屋内,空挂户口等待该房拆迁获益。周阿婆同意两人户口迁入。
今年3月,老陈提出自己的房子要给儿子结婚用,打算住到周阿婆的房子里。被周阿婆拒绝,双方发生了争吵。最终,为了维护自己的居住权益,周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儿子老陈和孙子小陈对自己承租的公房不享有居住权。
审理中,老陈和小陈认为,他们的户籍依法迁入房屋,即为该房的同住人,在该房享有居住权。因为小陈要用原有住房结婚,老陈才和母亲商量想暂住房屋,并没有做出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他们还辩称,若无居住权,无法在该房居住,今后照料原告生活就会发生困难。
法院认为,两被告关于有户籍即在讼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他们既非该公房的承租人或配受人,也未在该处实际居住,更在他处已有住房且居住并不困难,因此他们对讼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而照顾、赡养长辈是晚辈应尽的义务,与在讼争房屋内有无居住权无关,不能以此作为取得居住权的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周阿婆的诉请,判决确认老陈和小陈在周阿婆的房屋内无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