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有关“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到期后双方必须续签租赁合同,出租人拒绝续签的不构成违约。
案件:王某、荆门市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鄂08民终10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京源丽都门面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到期续签”等内容只是表示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不能理解为合同到期后双方必须续签租赁合同。且恒海公司作为出租方其出租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租金收益,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原租赁双方对续租租金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自愿原则,恒海公司有权拒绝续签租赁合同。本案中王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恒海公司存在恶意抬高租金故意阻却合同签订的行为,且案涉商铺被王某实际占有使用至法院强制腾退时止。因此恒海公司并未侵犯王某优先租赁权,其行为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