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某市投资有限公司诉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为房屋租赁系列案件,涉及数十户承租商户的合法权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群体上访等不良后果。本案中,涉及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租金的问题,也涉及出租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问题,该案的判决既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也依法保护了承租的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某商品家具城与某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应当具有法定事由或是符合约定情形,否则于其单方行为作出之时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租赁房屋,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并自愿承担违约损失的,出租人如果已能够实际控制租赁房屋,即使其不同意解除合同,鉴于该合同义务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出租人能够实际控制租赁房屋的日期作为判断合同事实解除以及衡量双方责任与过错的时间节点。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承租人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向出租人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出租人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的长期空置,不得向承租人主张全部空置期内的租金。
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房屋租赁案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者租赁届满退租时,会因物品损坏后的赔偿问题与出租人产生争议。本案中,面对租赁房屋内损坏部分的赔偿问题,应将其划分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和“需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两个问题来分别回应。鉴于房屋内设备确有损耗,且与承租人张某某的不当使用有关,故张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处理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装饰装修租赁房屋的行为?在确定权属时,法律不允许破坏物的一体性而强行将添附物拆除,并以物归原主的方式来明确物的所有权。在某木器加工厂与张某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裁判认为,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
依据《民法典》如何处理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装饰装修租赁房屋的行为?实践中,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引发的纠纷不少。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在租赁房屋上进行装饰装修,改变了租赁房屋的形态,因而构成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