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可能侵害承租人生命健康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
案件: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苏0115民初1241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和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故相关房屋不应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亦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本案中,被告宏阳公司作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在被告既未主动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又拒绝配合承租人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情况下,原告江某某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告无权以原告单方检测为由拒绝承认检测结果。根据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被告出租的房屋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严重超标,可能致使用人受到严重健康损害。虽无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妻子的疾病由上述有害气体引起,但也不能排除与有害气体超标导致的免疫力减退等因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