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合同到期,房主不再续约—有优先承租权不等于能自动续租仲裁庭表示,租赁期限届满前,A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李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要收回房屋,双方不存在协商重新办理租赁事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李某收到了A公司向其送达的《腾退房屋通知书》及催告函,足以认定A公司已经明确向李某提出异议。
承租人逾期腾房,如何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在房屋租赁这类民事活动中,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因承租人故意不返还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这类案件通常会涉及到如何确认房屋占有使用费数额的问题。承租人自租赁期限届满至实际腾出房屋之日的这一期间,因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使用费用,即房屋占有使用费。
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减免房屋租赁费的协议,约定减半收取部分租金,该协议视为原《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具有与原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该补充协议并未对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进行修改,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仍未足额缴纳房租的行为有违合同约定和民法典规定。
出租屋点香薰蜡烛引发火灾 公共财物损失谁来赔?法院:系租客过失引发应当承担责任在责任划分方面,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故王女士应当承担责任,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认定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及其赔偿范围的认定被告济南某商业公司辩称,其并未侵害原告的优先承租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双方第二期租赁合同期间较短,原告对合同到期终止已有预期,其次,双方曾就续租事宜进行磋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原告承租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其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基础。
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30个常见性问题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利用空白租赁合同来规避该法律规定。但这一举措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形成时间。根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房子全权委托中介出租,靠谱吗租房是许多年轻人必经的人生经历,然而,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丛生 ,黑中介、群租、胶囊公寓等关键词也时常登上热搜。您知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于租赁行为做出了一些新规定,一起来看果果一家如何依据民法典维护自身权利。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
危房出租是否可以收取租金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如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某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律师代理北京某华野公司诉北京某东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本案判决有限度的突破了“最高法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界定范围,属于一种无奈但明智之举。因为在未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前几年,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其虹吸效应吸引大量外来人口前来投资创业、生产生活、求职求学。这就需要城市给他们提供大量的居住场所,通过正规审批程序建设的合法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所以一些乡镇地方政府默认一些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租房的行为。
房屋线路老化 房主担责三成原告黄某诉称,其房屋在承租给吴某期间,发生火灾而造成租赁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应由承租人吴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吴某辩称,其租赁的房屋修建于20年前,房屋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新置换,致使本案火灾的发生,其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