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售后返租模式下租金抵房款约定的法律效力为吸引更多购房者购买商铺,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在售后返租模式之下另行约定房租抵部分购房款,约定若干年租金抵购房款。那么,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呢?现以一个案例作为分析切入点,来探究售后返租模式下租金抵房款约约定的效力。
承租的经营用房未经过消防验收,出租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饭店,“消防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虽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时房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但承租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对其经营饭店造成了影响,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在本案审理中,房屋通过了工程消防验收,表明该房屋的工程消防已符合标准。现无证据证明消防验收问题导致承租人的饭店经营不能,故出租人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以此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其解除合同的各项损失,理据不足。
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可能侵害承租人生命健康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
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房屋不得转租,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的,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房屋不得转租,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的,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
出租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给房屋交易带来价值贬损的,人民法院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房屋情况等因素,酌定承租人赔偿。出租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给房屋交易带来价值贬损的,人民法院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房屋情况等因素,酌定承租人赔偿。 案件: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冯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津02民终13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内发生的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客观上会产生社会民众对案涉房屋的情感障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和一般群众对房屋的购买意愿。但该种影响的大小、程度等具体情况无法通过客观方法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在本案中,冯某、范某将案涉房屋租赁给中钞纸业使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的发生虽非中钞纸业故意为之,但确系其工作人员在居住期间未及时发现和预判导致。一般而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会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中钞纸业主张冯某、范某在短期内降价出售房屋系扩大损失,但考虑每个人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房屋介意程度不同,冯某、范某在该事件发生后及时降价出售房屋,并无过错,本院对中钞纸业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房屋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中钞纸业补偿冯某、范某300,000元,金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在承租人承租部分未达全部房屋总面积一半以上,且不能证明购买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对整个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有关“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到期后双方必须续签租赁合同,出租人拒绝续签的不构成违约。根据自愿原则,恒海公司有权拒绝续签租赁合同。本案中王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恒海公司存在恶意抬高租金故意阻却合同签订的行为,且案涉商铺被王某实际占有使用至法院强制腾退时止。因此恒海公司并未侵犯王某优先租赁权,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租金计算截止日)出租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合同解除,但是以实际行为获得了房屋控制权,视为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接受。实际控制权转移之日视为合同解除之日
关于租赁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租赁合同中对单方解除无约定的,按照法定的解除条件行使(法定的单方解除的情形有: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第716条承租人擅自转租、第722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724条及第729条租赁房屋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蠡园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确认本案一审起诉状送达之日租赁合同解除,判令蠡园公司按约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全部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