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巡回区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多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就征收补偿政策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填补政策漏洞,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共同为地方性政策的合法化、规范化和具体化作出贡献。巡回区条件成熟的中、高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成立专业化合议庭,集中审理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积累好经验、好做法。
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多重权利和不同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经营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请求和请求人民法院保障的权利类别,科学确定征收补偿案件的原告。
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期间的征地补偿登记行为、调查确认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等不服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具体组织调查确认行为的行政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等行为不服起诉的,原则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征收补偿等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预征地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后,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参照《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相应的时效。协议一方诉请解除协议等的,时效可以自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村民个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村民,各自可就自己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之前,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处理,应以被安置人利益的整体平衡以及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原则,故审理时应在查明被安置人的基础上,对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即使部分被安置人未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但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范畴,判断是否支持原告一方诉讼主张或计算支持的份额,也应建立在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基础之上。至于是否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各自份额,应在释明的基础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判决。如某一方被安置人主张内部不要求区分份额,可在判决中载明,并将该方被安置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裁判。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征收决定红线范围内均系集体主地上房屋,绝大部分集体土地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少部分土地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但并未按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收。此外,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征收决定时亦未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合理顺序和步骤选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案涉征收项目图涉及资金缺口问题,处于停滞状态。
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