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10个步骤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李某某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房屋职责案行政征收直接关乎民生保障,北辰区“一把”区长出庭应诉,带头遵法守法,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李某某的家属及北辰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旁听了本案庭审。“一把”区长出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人民政府严格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力促进了行政争议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框架、不背离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当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义务,作出合理的补偿决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
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能否主张补偿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涉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遇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就会出现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征收补偿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交织,加之相关征收法律法规关于承租人保护的缺失,导致目前这方面的纠纷较多。审理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土地权属争议不因征收行为而消灭当事人之间对曾经存在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与对现存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具有同样的现实意义,当事人就此申请人民政府确权,当然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的职责范围。就本案涉及的已经被征收的土地而言,虽然争议土地之前的权利因征收行为而消灭,争议的权利归属也不可能因确权而恢复给当事人,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确权明确由之前土地权利转化而来的土地补偿利益的归属。
征收补偿案件中履责判决与给付判决的选择判断本案中,法院从履责判决和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区别、征收补偿案件中如何选择判决类型等方面进行了层层分析,阐明虽然张某、曾某起诉本案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作出给付判决,但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鉴于案涉被征收土地涉及国有、集体两种性质,且位置基本相连,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与张某、曾某未能就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协议、被征收物品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作出履责判决。
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尽管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之后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涉及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后续处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生效判决中未认定的争议工程款,当事人是否有权另案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而是在其基础上另行主张未经审理的其他工程费用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征地补偿登记”环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批准与公告”环节、“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项目”环节,“不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环节、“责令交出土地”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