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土地征收专栏简介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 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
    日期:2023-08-12 点击:43次

    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尽管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之后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涉及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后续处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
    日期:2023-08-04 点击:88次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 生效判决中未认定的争议工程款,当事人是否有权另案起诉?
    日期:2023-08-03 点击:34次

    生效判决中未认定的争议工程款,当事人是否有权另案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而是在其基础上另行主张未经审理的其他工程费用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 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
    日期:2023-07-29 点击:42次

    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征地补偿登记”环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批准与公告”环节、“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项目”环节,“不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环节、“责令交出土地”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环节。

  • 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
    日期:2023-07-29 点击:45次

    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巡回区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多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就征收补偿政策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填补政策漏洞,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共同为地方性政策的合法化、规范化和具体化作出贡献。巡回区条件成熟的中、高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成立专业化合议庭,集中审理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积累好经验、好做法。

  • 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
    日期:2023-07-28 点击:47次

    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多重权利和不同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经营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请求和请求人民法院保障的权利类别,科学确定征收补偿案件的原告。

  • 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日期:2023-07-28 点击:97次

    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期间的征地补偿登记行为、调查确认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等不服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具体组织调查确认行为的行政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
    日期:2023-07-28 点击:65次

    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等行为不服起诉的,原则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征收补偿等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
    日期:2023-07-28 点击:91次

    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预征地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后,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参照《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相应的时效。协议一方诉请解除协议等的,时效可以自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

  •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村民个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日期:2023-07-25 点击:62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村民个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村民,各自可就自己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