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多重权利和不同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经营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请求和请求人民法院保障的权利类别,科学确定征收补偿案件的原告。
(一)起诉征地行为的
1.对征地公告(征地批复、征收决定)等直接影响所有权的行为不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转为城镇居民,但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地农户起诉征地行为的,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征收其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是否合法。
(二)起诉具体补偿安置行为的
1.被征地农户基于所承包的土地、附着物与青苗、宅基地及房屋以及社会保障等权益,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的,可以就补偿问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土地承租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土地经营权人等,与补偿安置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以就补偿问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已经就相应补偿安置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其他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补偿安置对象产生异议的,宜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确有证据证明补偿安置协议是无权处分的,权利人也可作为原告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三)起诉其他行政行为的
1.被征地农户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延伸起诉与其无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行为、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等行为的,一般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征地补偿活动结束后,被征地农民起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办理相应不动产权证书等行为的,一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四)对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