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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土地征收

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日期:2020-02-26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737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川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同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巾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人后一程序。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相关观点】

一、在国家对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或者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征用时,用益物权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尽管上述规定只要是针对_家征收或征用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作出的,其对象是“所有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土地、建筑物所有权的征收或者征用,往往会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提前消灭,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征收、征用的补偿,乃征收、征用补偿的题中之意。《物权法》第121条是要解决国家征收、征用行为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情形。在国家对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或者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征用时,不仅物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会受到影响,也必然给用益物权人带来影响,因此,用益物权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当承包地的所有权被征收时,附着于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当然消灭,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由于建设用地是附着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从法理上讲不存在所有权的征收问题。但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被征收时,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该用益物权人对该建设用地享有的使用权也将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要求补偿。

二、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的补偿

《物权法》中明确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依据该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巾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是,依据该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机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该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一旦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相关案例】

1.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

——胡田云与汤锦勤等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

共有人之间可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厲于土地使)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审理法院: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某县断江镇内岩村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作为适格主体作出的土地权属决定是合法的。

来源:黄蓓:《行政复议案例评析与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可以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

一顾玉龙诉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就此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征收项目进展顺利,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并补偿结算完毕。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再行对征收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案号:(2011)常行初字第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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