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向土地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国家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等于剥夺了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存手段。为了对农民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同时也为农民以后的生活出路着想,国家在征收农民土地的同时必须向农民作出补偿。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着标准过低、各地相差悬殊的问题,所得甚少的补偿费也往往被各级政府层层截留提取。绝大多数农民对此很不满意,各种矛盾由此而生,严重的会威胁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不可不予以重视。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补偿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该范围之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在土地征收中,当征地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了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还必须进一步制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在征地补偿费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己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所以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