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均较为原则。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分别出台一系列关于补偿标准、补偿内容和补偿项目的地方性规定,有的还针对征地项目单独出台了补偿安置文件。比如,有的地方出台创新性举措,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之外,还采取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安置补偿制度,有效建立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以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机制。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预征收、预签补偿安置协议制度,即在正式报请省级政府征地批复之前,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意见,确保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及时调整和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预防并减少可能分歧,保障征地批复后快速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尝试完善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异议程序、安置补偿裁决甚至行政复议制度,等等。目前,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立法外,常见的地方性规定还包括:各地自行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村镇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村镇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对这些地方性规定,尤其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不违反上位法且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性、细化性规定,可以依法参考适用。
巡回区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多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就征收补偿政策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填补政策漏洞,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共同为地方性政策的合法化、规范化和具体化作出贡献。巡回区条件成熟的中、高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成立专业化合议庭,集中审理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积累好经验、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