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某投资发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买受人接受商品房义务致使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01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9日,冯某与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投资发展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30日前向冯某交付涉案房屋;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书面送达冯某通知收楼。2016年11月16日,某投资发展公司向冯某发出《收楼通知书》。冯某诉请某投资发展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日期2016年8月30日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但某投资发展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于2016年8月30日前已通知冯某收楼,某投资发展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才通知冯某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收楼,故某投资发展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交楼。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法院判令某投资发展公司向冯某支付违约金。
03
典型意义
本案对开发商负有通知买受人接受商品房义务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导向和借鉴作用。即使商品房在交付期限届满前符合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仍然负有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致使迟延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