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正当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01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某置业公司与莫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莫某应在2019年5月6日前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其按揭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应在按揭未获批准之日起六日内依照某置业公司认可的其他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莫某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亦未按上述约定付款期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某置业公司以莫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莫某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价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某置业公司作为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约定莫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显重于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莫某显失公平,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莫某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认定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关买受人逾期付款致合同解除之违约责任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03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公平原则,就开发商制定的明显加重购房者责任条款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倡导开发商合法合规经营,充分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