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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开发律师

  •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隐名合作方排除显名方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思考
    日期:2022-10-25 点击:174次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隐名合作方排除显名方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思考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常见的模式是一方以土地出资、一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开发。为了节约开发成本,减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税费,双方当事人通常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挂靠在投入土地一方名下,投入资金的一方在完成开发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房产或者其他回报。但是在双方尚未办理房产过户之前,投入土地的一方因其他金钱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但属于合作开发的房产后,投入资金的合作方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主张其享有物权而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理论与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仍可请求分配利润
    日期:2022-10-23 点击:317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仍可请求分配利润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以后,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失未得到充分弥补,请求依据合同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分配项目利润,该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对此持否认态度。有鉴于此,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增加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增强合同解除后纠纷处理方式的可预见性。

  • 一级土地整理联动二级开发之锁地研究
    日期:2022-10-23 点击:444次

    一级土地整理联动二级开发之锁地研究土地一级开发,指的是土地尚未出让之前将土地从毛地状态进行征收、整理、完善公建配套等相关设施,将土地转变为可出让的熟地的投资建设过程。土地二级开发,指的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开发建设,将建成的物业进行出租或出售的过程。所谓的土地一级整理联动二级开发,由一家企业先后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二级开发的任务,完成从土地毛地状态到物业建成并面向市场租售状态的全部建设过程。

  • 审判实践中“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效力如何
    日期:2022-10-11 点击:124次

    审判实践中“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效力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提前确定了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使该主体在公开竞价中处于优势地位,本质上系串通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减少,也扰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秩序,故应认定“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无效。

  • 土地闲置处置流程以及赔偿标准
    日期:2022-05-27 点击:222次

    土地闲置处置流程以及赔偿标准闲置土地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近年,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海南、厦门等不少城市,房价高的惊人。统计数据表明,这些房价奇高地区,也是土地闲置的“重灾区”,能够看出,高房价与闲置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情形
    日期:2022-02-24 点击:226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和转让。出让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无偿转让使用,一般用于公益建设、公共设施、国防建设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 房地产投资开发的37个潜规则
    日期:2020-07-05 点击:184次

    房地产投资开发的37个潜规则快周转房企长期完胜高利润房企。由于累进土地增值税的存在,喜欢长期囤地、追求高利润率的香港开发商,在大陆完败给快速开发、平利多销的内资快周转开发商。你的资金50%回报率转一圈的时间,别人的资金已经25%回报率赚了五圈。此外,由于一线城市地价占房价比例高、预售条件相对严苛、调控政策繁多(起码拿地一年才能开盘),所以早期聚焦一线的开发商发展速度都较慢。

  • 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日期:2015-12-11 点击:723次

    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上述规定,停工损失费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质工程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
    日期:2015-12-11 点击:737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参照上述两条规定,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日期:2013-06-17 点击:730次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既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的转让,其中具体有土地划拨和土地转让。在公司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形式的要求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划拨方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是严格限制的——一般是特殊的使用用途,如建设军事基地、大型基础设施等。所以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完全符合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在没有违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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